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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第 三 題

監獄人員對受刑人實施書信檢閱之方式及結果之處理各為何?試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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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刑人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與監獄戒護安全之權衡。作答時應先聯想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及2020年監獄行刑法大修之精神,再具體引述《監獄行刑法》第74條規定,精準切分「檢閱之發動要件(方式)」與「檢閱後發現違禁內容之處理(結果)」兩大層次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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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受刑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受憲法保障,為貫徹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精神,2020 年修正之監獄行刑法揚棄過去「全面檢閱」之作法,改採「原則開拆檢查(不閱覽內容)、例外發動檢閱」之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保障與監獄戒護安全。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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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書信檢閱處置
💡 採「開拆檢查為原則、內容檢閱為例外」之比例原則保障通訊權。
比較維度 開拆檢查 VS 內容檢閱
法條依據 監行法第73條 監行法第74條
發動要件 例行性、原則性 具法定例外事由
檢查程度 檢查有無違禁品 閱讀書信內容
對通訊權侵害 較低 較高
💬從「全面監控」轉向「例外干預」,體現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
🧠 記憶技巧:原則拆封、例外看信;查禁、懷疑或同意;刪、退、扣、移按比例。
⚠️ 常見陷阱:易誤認監獄可「全面檢閱」所有信件,忽略釋字756號後已改為例外發動。
釋字第756號解釋 受刑人受查禁通訊處分 監獄戒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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