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第 二 題
監獄中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在那些情形下,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受和緩處遇之受刑人,在編級後之責任分數應如何計算?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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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與第12條。先依據法理點出和緩處遇是為了保障弱勢受刑人的『實質平等』與『個別化處遇』;接著具體列舉適用和緩處遇的5種弱勢情形(老、病、殘、孕產、其他);最後精確答出責任分數『按標準八成計算』,並補充不堪作業時的成績折算規定,以展現對實務運作的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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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和緩處遇制度係基於「個別化處遇」與「人權保障」之精神,針對身心狀況特殊、無法適應一般嚴格累進處遇之受刑人,透過減輕責任分數與調整處遇方式,落實現代矯正體系中實質平等與人道關懷之目的。 【論述】 一、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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