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監獄官]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
第 四 題
監獄對於受刑人有各種醫療資源與方式之照護,請依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分別說明受刑人之適用保外醫治要件、監獄應行辦理之程序及檢察官權責各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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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監獄行刑法》第63條及授權子法《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的熟稔度。解題時應分三層次:先寫出保外醫治的『實質要件』(窮盡其他醫療方式仍無法妥適治療及具體病況),接著論述監獄的『行政程序』(檢具資料報請矯正署核准),最後點出『檢察官權責』(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出境及不予釋放之權力),並在結論扣合醫療人權與社會防衛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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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保外醫治制度之法理目的,係基於《憲法》對生命權與健康權之保障,當監內醫療與戒護外醫資源無法提供受刑人妥善照護時,基於人道考量暫緩刑罰執行之機制。現行規範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及其授權訂定之《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辦理。 【論述】 一、適用保外醫治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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