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將第二級毒品咖啡包裝成一箱,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販賣給乙,當場銀貨兩訖,經警埋伏當場查獲後,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法院於審理時,有下列經合法取得而與本案具關聯性之證據:1.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咖啡包一箱及 5000 元。2.證人乙經具結證述之偵訊筆錄。3.甲與乙當日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4.經甲自白之警詢筆錄。按刑事訴訟法第 155條第 2 項規定: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請問法院於開庭時,就上開 1 至 4 所示之各該證據,應如何進行合法之調查,始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依據?(5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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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辨識各項證據的法律性質(物證、書證、派生證據或自白),接著對應《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中調查證據的法定程序。答題時除了點出具體的調查方法(如提示認辨、宣讀或告以要旨),更要留意特殊證據的調查順序限制(如自白應最後調查)與實務對通訊監察譯文若有爭執時的勘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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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於審判期日,針對物證、證人筆錄、通訊監察譯文及被告自白等不同性質之證據,應如何依法踐行法定證據調查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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