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牙醫師] 牙醫學(五)
第 22 題
關於牙醫師為產品代言或廣告的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 A 牙醫師應儘量避免參與任何醫療及健康有關之商業廣告或代言
- B 可以為基於社會公益或促進醫學進步目的,為產品做醫療廣告
- C 醫療專業意見之發表或陳述,應以曾於醫學會或醫學領域之專業期刊或學術活動公開或發表之論文著作內涵或研究報告為準
- D 不宜介紹、功能描述或影射其未經科學研究證實功效之產品
思路引導 VIP
你認為在現行醫療法規中,一位具有專業背景的醫師,如果想在公開場合推薦某項健康產品,他需要受到哪些法規或醫學倫理的限制呢?這樣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護誰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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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這題考查的是牙醫師在執業時面對產品代言與廣告的倫理規範。你選擇了 (C),確實敏銳地察覺到了該敘述中不合理的地方。
醫療廣告法規的精確性爭議
不過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是一道考選部公告送分的爭議題,選 (A)、(B)、(C)、(D) 皆為正確答案(即四個敘述皆有錯誤之處)。在《醫療法》與《醫師倫理規範》中,對於醫師代言的規範非常嚴格。例如選項 (A) 與 (D) 使用了「應儘量避免」和「不宜」這類寬鬆的建議性字眼,但實務法規通常是明文禁止醫師為商業產品代言或背書的;選項 (B) 即使是基於公益,醫師依法也不得為「產品」做醫療廣告;而選項 (C) 將醫療專業意見嚴格限制在「已發表之論文」,與法規實際文字或臨床實務的彈性存在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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