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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16 題

王物理治療師受僱於A醫院時,A醫院請他以物理治療專業製作衛教單張,無另訂契約。他離職後,醫院持續製作單張發放,醫院的行為是否恰當?
  • A 不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
  • B 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 C 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治療師,但著作財產權屬於醫院,因此醫院可以繼續印製
  • D 不恰當,衛教單張的著作人格權屬於醫院,但著作財產權應屬於治療師,醫院不應該繼續印製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著作權法》中關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的規範:在勞雇雙方「未另訂契約」約定權利歸屬的前提下,法律預設將象徵創作者名譽的「著作人格權」與涉及經濟利用價值的「著作財產權」分別分配給受雇人還是雇用單位?這項法律界定如何影響醫院在物理治療師離職後繼續使用該衛教單張的合法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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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專業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恭喜你答對!這題考查的是物理治療師在職場中不可忽視的法律通識職業倫理,這對於保障自身權益與理解機構運作至關重要。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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