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未登記之土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得單獨申請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 B 乙負有與甲協同辦理地上權登記之義務
- C 因甲係時效取得地上權,故無須為地上權登記
- D 因乙之土地未登記,故甲不得為地上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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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當你持續使用一塊完全沒有地主登記、荒廢已久的土地超過二十年,並且希望政府能正式承認你在上面蓋房子的權利時。在法律程序上,如果這塊地在登記簿上找不到「對口的人」,法律應該設計成讓你必須找到地主來簽名,還是允許你帶著證明文件主動去向機關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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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時效取得」的法律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石。
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法律依據
在本題情境中,甲是以「行使地上權」的意思占有他人未登記之土地。根據民法第 772 條之規定,所有權以外財產權(如地上權)的時效取得,準用所有權時效取得的相關規定。因此,甲在經過 20 年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後,依據民法第 769 條的法理,取得了「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的法律地位。這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取得,而非基於與土地所有權人乙之間的契約關係,因此乙並沒有協同辦理的義務(選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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