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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5 題

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 B 消滅時效之結果,喪失其權利
  • C 法院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於消滅
  • D 消滅時效之結果,訴權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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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朋友借了一筆錢,法律規定的還款請求期限已經過了,但你因為良心發現主動還了錢,事後你能以「法律期限已過」為由,要求朋友把錢退回來嗎?如果這筆錢在期限過後就已經「徹底消失」了,你還錢的行為在法律上還會有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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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這題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消滅時效」的核心法律效果,這是不動產、國考或各類法律科目中極為關鍵的基礎概念。

抗辯權發生主義與法律效果

在我國民法體系下,消滅時效完成後的法律效果採取「抗辯權發生主義」。這意味著當權利行使的期限屆滿時,該請求權本身並不會在法律上自動消失,也不會導致訴權(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歸於無效。正確的理解是:債權人依然可以起訴,但債務人獲得了一個「防禦盾牌」,也就是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事後不能以時效消滅為由要求返還,這正是因為債權本身並未消滅,僅是效力受阻。此外,基於民事訴訟的處分權主義,法院不能主動替當事人主張時效利益,必須由債務人自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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