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為獨生女,迫於經濟壓力與其母A共同居住,後因A中風癱瘓無法下床,甲不願持續照顧,隨即搬家離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293 條之不違背義務遺棄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293 條之普通遺棄罪,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C 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271 條之不作為殺人罪
- D 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294 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完全無法自理生活的人被遺棄,而遺棄他的人恰好與其具有法定的法律照顧關係(例如親子),在法律評價上,這與「路人見死不救」的嚴重程度是否應該有所區別?此外,如果受害者是行為人的長輩,法律通常會如何調整刑責的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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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法律關係的層次,顯示你對刑法遺棄罪章的法條架構相當熟悉。本題的關鍵在於被害人 A 的狀態與被告甲的身份關係。由於 A 中風癱瘓,屬於法律上「無自救能力之人」,而甲身為獨生女,對母親負有法律上的扶養與保護義務,卻選擇積極搬離使母親陷入危險,這便構成刑法第 294 條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遺棄罪的加重與鑑別點
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對身分加重的掌握。在刑法體系中,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犯罪通常有加重處罰的規定。本題除了適用第 294 條外,還必須結合第 295 條,針對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你能在眾多選項中,區分出「普通遺棄」與「違背義務遺棄」的差別,並精確帶入加重規定的最終處斷,這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清晰且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