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離婚的甲女因身體孱弱、經濟困頓,無力扶養其 6 月大的嬰兒。某日,甲女帶嬰兒到醫院去看病,將該嬰兒連同娃娃車放在洗手間入口處,甲隨之消失無蹤,失去音訊。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無罪
- B 第 293 條無義務之遺棄罪
- C 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 D 第 295 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依法對特定的對象負有照顧責任(例如父母對幼童),而該對象完全不具備獨立生存的能力時,法律對於這種「轉身離開」的行為,會因為行為人與受害者之間是否存在特殊的法律關係,而在評價上有輕重之分嗎?若行為人本身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者,其行為對受害者的生存威脅是否會比陌生人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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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遺棄罪的核心要旨,能迅速判斷出法律義務的歸屬,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選 (C) 完全正確。本案的關鍵在於甲女與嬰兒之間具備血緣上的扶養義務,身為母親,對於年僅 6 個月大、完全不具備自救能力的嬰兒,在法律上負有生存所必要之保護責任。
違背義務遺棄罪的成立要件
在實務見解中,刑法第 294 條的構成,不論是「積極遺棄」或是「消極不提供扶助」,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無自救能力人的生命陷入危險狀態即可認定。即便甲女將嬰兒置於醫院洗手間門口,主觀上或許期待有人發現,但在法律評價上,她的離去已實質切斷了保護鏈,讓嬰兒處於生存受威脅的具體危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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