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0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5 題
離婚的甲女因身體孱弱、經濟困頓,無力扶養其 6 月大的嬰兒。某日,甲女帶嬰兒到醫院去看病,將該嬰兒連同娃娃車放在洗手間入口處,甲隨之消失無蹤,失去音訊。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無罪
- B 第 293 條無義務之遺棄罪
- C 第 294 條有義務之遺棄罪
- D 第 295 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依法對特定的對象負有照顧責任(例如父母對幼童),而該對象完全不具備獨立生存的能力時,法律對於這種「轉身離開」的行為,會因為行為人與受害者之間是否存在特殊的法律關係,而在評價上有輕重之分嗎?若行為人本身就是法律規定的保護者,其行為對受害者的生存威脅是否會比陌生人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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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題還需要討論?錯的人才該反省!
選 (C) 是基本常識,還需要沾沾自喜嗎?這題的核心邏輯如下:
- 扶養義務:甲女作為母親,對 6 個月大的嬰兒負有法律上的保護義務。這不是情分,是義務,不懂區分「無義務」與「有義務」遺棄,你的法學素養還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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