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女於醫院產下男嬰乙後,因擔心自己無經濟基礎無法獨自扶養乙,遂於半夜逕自離開醫院,不顧處於醫院新生嬰兒室的乙而離去。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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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刻聯想「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刑法第294條)」的構成要件。解題關鍵在於探討遺棄罪的本質(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並引用實務見解說明將嬰兒留置於「醫院」此一安全處所並有醫護人員接手照護,是否會使嬰兒生命身體陷於危險,進而推導出客觀構成要件是否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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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將無自救力之新生兒留置於有專業醫護人員照護之醫院嬰兒室,是否成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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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認定
💡 行為人雖有義務,但若將人置於安全處所不生危險,不成立本罪。
-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子女具法定扶養義務,為刑法第294條之適格主體。
- 本罪客觀上須有無自救力之人,且行為人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主觀須具故意。
- 實務見解(如29年上3777判例)主張遺棄行為需使被害人生命、身體產生實質危險。
- 將嬰兒留置醫院嬰兒室,因有專業醫護即時照護,未生實質危險,不該當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