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未婚媽媽甲與使其受孕之男子乙,兩人謀議在甲產出小孩後,即將該小孩棄置後巷暗處,死活由天。某日甲在住處剛生下小孩 A,乙隨即按照先前兩人的規劃將 A 放置偏僻後巷後離去。甲在乙帶走 A 後,心生不忍,尾隨乙並看著乙將 A 棄置離去後,甲隨即以後機報警謊稱發現棄嬰,並躲在一旁,看著警察把 A 抱走後才放心回家。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共同正犯、遺棄罪以及中止未遂的判斷。思考順序如下:
- 身分與罪名確定:甲、乙是A的生父母,對A有扶養義務(保證人地位)。遺棄A涉及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注意第294條之1的阻卻違法可能,但本題是「暗處、死活由天」,顯具遺棄故意。
遺棄罪既遂與中止
💡 遺棄罪屬危險犯,使人陷於危險即既遂,既遂後不適用中止犯。
| 比較維度 | 中止未遂 (刑 27) | VS | 既遂後之悔悟 |
|---|---|---|---|
| 成立時點 | 犯罪既遂之前 | — | 犯罪既遂之後 |
| 法律效果 | 必減或免除其刑 | — | 僅得作為量刑參考 |
| 危險狀態 | 設法阻止危險發生 | — | 危險已發生或完成 |
💬遺棄罪一旦使被害人陷入危險即既遂,既遂後救回僅屬犯罪後態度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