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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未婚媽媽甲與使其受孕之男子乙,兩人謀議在甲產出小孩後,即將該小孩棄置後巷暗處,死活由天。某日甲在住處剛生下小孩 A,乙隨即按照先前兩人的規劃將 A 放置偏僻後巷後離去。甲在乙帶走 A 後,心生不忍,尾隨乙並看著乙將 A 棄置離去後,甲隨即以後機報警謊稱發現棄嬰,並躲在一旁,看著警察把 A 抱走後才放心回家。試問甲、乙的行為成立何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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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共同正犯、遺棄罪以及中止未遂的判斷。思考順序如下:

  1. 身分與罪名確定:甲、乙是A的生父母,對A有扶養義務(保證人地位)。遺棄A涉及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注意第294條之1的阻卻違法可能,但本題是「暗處、死活由天」,顯具遺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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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違背義務遺棄罪(刑法第294條)之既遂時點(抽象危險犯 vs. 具體危險犯)。
  2. 共同正犯(刑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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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棄罪既遂與中止
💡 遺棄罪屬危險犯,使人陷於危險即既遂,既遂後不適用中止犯。
比較維度 中止未遂 (刑 27) VS 既遂後之悔悟
成立時點 犯罪既遂之前 犯罪既遂之後
法律效果 必減或免除其刑 僅得作為量刑參考
危險狀態 設法阻止危險發生 危險已發生或完成
💬遺棄罪一旦使被害人陷入危險即既遂,既遂後救回僅屬犯罪後態度良好。
🧠 記憶技巧:既遂之後無中止,危險發生已成立;共同正犯同進退,事後救回算悔意。
⚠️ 常見陷阱:容易誤判甲報警行為成立中止未遂。需記住「既遂之後無中止」,危險一旦發生即不再有中止犯適用空間。
保證人地位 不作為犯之評價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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