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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09年 [法律廉政] 刑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去醫院,探視甫生小孩的乙,見乙愁容滿面,經深問始知小孩的父親,不願乙生下小孩。早在幾月前離開乙不知去向。甲為了避免乙往後一人養育小孩的艱辛生活,竟與乙共商索性將小孩留在醫院,趁沒人注意時,兩人一起離開醫院。乙雖百般不捨,最後仍然聽從甲的主張,將小孩獨自留在育嬰房,而偷偷與甲一起離去。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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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棄罪的構成要件,關鍵在於「義務」的產生與「危險」的認定。

  1. 身份義務:乙是母親,具有法律上的扶助義務(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主體)。甲則是普通人,不具此義務,但與乙共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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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294條第1項違背義務遺棄罪、第28條共同正犯以及第31條第1項之身份犯處理。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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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背義務遺棄與身分犯
💡 具身分義務者與無身分者共同遺棄無自助能力人之刑責論處。
  • 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屬身分犯,行為人須負法律上扶助義務。
  • 遺棄罪危險性判定,實務認新生兒留置醫院仍具生存受威脅之虞。
  • 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無身分者參與身分犯,論以共同正犯。
  • 依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非具特定身分之共犯得減輕其刑。
🧠 記憶技巧:有義務才遺棄,無身分依三十一,共商共謀皆正犯,但書減刑莫忘記。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的適用,或因醫院有醫護人員而誤認不構成「遺棄」之危險性。
純正身分犯 不真正身分犯 抽象危險罪與具體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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