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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7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四 題

四、甲在某市區公所衛生所擔任護士職務,負有訪視個案業務,因而知悉乙罹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俗稱愛滋病)疾病。甲將其透露予第三人,再由第三人輾轉告知乙之親人,乙聽聞親人間之討論,因此得知資訊洩漏情事,並對護士提告。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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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身分認定與法條競合。首先須檢驗甲「衛生所護士」身分是否該當刑法第10條之「身分公務員」;其次探討「病患隱私」是否屬於刑法第132條的「國防以外秘密」及第316條的「業務秘密」,最後以想像競合處理法條競合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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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之身分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洩漏病患愛滋病隱私之行為,應如何適用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與洩漏業務上秘密罪? 【解析】 甲將乙罹患愛滋病之資訊洩漏予第三人之行為,應探討以下罪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洩漏業務秘密
💡 探討公務員身分認定及洩密罪與業務洩密罪之想像競合關係。
比較維度 刑法第132條第1項 VS 刑法第316條
行為主體 身分或授權公務員 醫師、護士及佐理人等
保護法益 國家公權力之信用 他人之秘密與隱私
訴訟要件 非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依第318條)
💬兩罪法益不同,一行為觸犯時採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記憶技巧:身分先認定,秘密範圍廣;佐理也算入,一行為從重。
⚠️ 常見陷阱:易忽略刑法第132條秘密包含個人隱私,或漏論第316條業務洩密罪之告訴乃論特質。
刑法第10條公務員定義 告訴乃論之罪與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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