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6 題
甲某日為討賭債,將債務人A拘禁於狗籠中直到A願意還錢為止,拘禁 A 至第 3 日時,甲臨時有事,僅向友人乙佯稱與A有小過節,希望能給他一點教訓,並希望乙能接手監控A,乙基於義氣相挺,監控A達 2 日之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成立私行拘禁罪之相續的共同正犯
- B 乙應成立私行拘禁罪之相續的教唆犯
- C 乙雖不知討債之事實,仍應構成恐嚇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 D 乙因不知討債之事實,屬共同正犯之踰越,僅成立恐嚇取財罪的過失犯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犯罪行為仍在持續進行中(例如被害人尚未脫困),此時若有第二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中途加入並接手後續的犯罪分工,在法律邏輯上,這兩個人對於「後續這段共同維持的非法狀態」會形成什麼樣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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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相續共同正犯」的理解
「私行拘禁」在法律上屬於繼續犯,罪行的效力會一直持續直到被害人獲釋為止。乙雖然是在第三日才加入,但他不僅知情,還同意接手監控,這表示他在那個當下與甲產生了共同的犯罪意志。因此,乙成立相續共同正犯,必須針對他介入後的這兩日罪行負起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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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提到恐嚇取財,這題乙為什麼完全不用負責這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