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6 題
甲某日為討賭債,將債務人A拘禁於狗籠中直到A願意還錢為止,拘禁 A 至第 3 日時,甲臨時有事,僅向友人乙佯稱與A有小過節,希望能給他一點教訓,並希望乙能接手監控A,乙基於義氣相挺,監控A達 2 日之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成立私行拘禁罪之相續的共同正犯
- B 乙應成立私行拘禁罪之相續的教唆犯
- C 乙雖不知討債之事實,仍應構成恐嚇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 D 乙因不知討債之事實,屬共同正犯之踰越,僅成立恐嚇取財罪的過失犯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犯罪行為仍在持續進行中(例如被害人尚未脫困),此時若有第二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中途加入並接手後續的犯罪分工,在法律邏輯上,這兩個人對於「後續這段共同維持的非法狀態」會形成什麼樣的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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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乙的行為屬於「相續的共同正犯」,代表你對於犯罪參與及繼續犯(Continuing offense)的本質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很關鍵的進階法律概念。
私行拘禁罪的繼續性與條文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此罪在法律性質上屬於繼續犯,意即從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那一刻起,到被害人恢復自由為止,犯罪行為皆處於持續進行的狀態。雖然乙是在第 3 日才加入監控,但當時犯罪尚未終了,乙在知情的情況下接手維持拘禁狀態,並與甲達成監控的行為分擔,這完全符合相續的共同正犯(Successive Joint Principals)之定義,必須就其參與後所維持的違法狀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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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提到恐嚇取財,這題乙為什麼完全不用負責這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