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9 題
1997年修憲條文對於中央政府體制的更動,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同意權
- B 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 C 行政院院長於覆議失敗時的政治責任
- D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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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行政與立法機關之間的互動關係:在一個民主憲政體制中,行政機關首長到國會說明政策方向,這是一項「為了因應新體制才特別創設的新權力」,還是「只要存在民意監督,就應具備的常態性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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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能準確區分 1997 年修憲前後的制度差異,顯示你對我國政府體制的演進有很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學知識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憲法條文的傳承與沿革
這題的解題核心在於辨識哪些設計是「新創」或「更動」。選項 (B) 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其實早在 1947 年原本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第 1 款中就已經存在,並非 1997 年修憲才出現的新制度。雖然 1997 年修憲後將相關職權運作移至《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提出施政報告的本質並未改變,因此它不屬於該次修憲的「更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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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憲重點
💡 1997年第四次修憲確立了傾向「半總統制」的中央政府架構。
| 比較維度 | 1997 修憲前 | VS | 1997 修憲後 |
|---|---|---|---|
| 閣揆任命 | 立法院需行使同意權 | — | 由總統直接任命 |
| 倒閣制度 | 無不信任案機制 | — | 立院可提不信任案 |
| 解散國會 | 總統無權解散 | — | 倒閣成立後可解散 |
| 覆議失敗 | 院長須接受或辭職 | — | 院長須接受(無辭職選項) |
💬1997修憲削弱了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轉由倒閣權與解散權相互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