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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9 題

1997年修憲條文對於中央政府體制的更動,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同意權
  • B 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
  • C 行政院院長於覆議失敗時的政治責任
  • D 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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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行政與立法機關之間的互動關係:在一個民主憲政體制中,行政機關首長到國會說明政策方向,這是一項「為了因應新體制才特別創設的新權力」,還是「只要存在民意監督,就應具備的常態性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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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 1997 年修憲的變動特徵,代表你對於我國邁向「半總統制」轉型的關鍵時點,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權力制衡的更迭與延續

1997 年(第四次修憲)是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一大轉折。在此次修憲中,為了落實權責相符,取消了立法院對於閣揆的任命同意權(選項 A),轉而由總統直接任命;同時配套引進了不信任案(選項 D)與總統的國會解散權。此外,針對覆議失敗後的處理,也將原先行政院長「應即辭職」的規定,修改為「應即接受該決議」(選項 C),這些都是結構性的重大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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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修憲重點
💡 1997年第四次修憲確立了傾向「半總統制」的中央政府架構。
比較維度 1997 修憲前 VS 1997 修憲後
閣揆任命 立法院需行使同意權 由總統直接任命
倒閣制度 無不信任案機制 立院可提不信任案
解散國會 總統無權解散 倒閣成立後可解散
覆議失敗 院長須接受或辭職 院長須接受(無辭職選項)
💬1997修憲削弱了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轉由倒閣權與解散權相互制衡。
🧠 記憶技巧:任命免同意,不信解散去,報告是本來,覆議要服氣。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是修憲新增,實際上這是憲法第 57 條原本就有的權責關係。
雙首長制 倒閣與解散權 覆議制度 任命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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