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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一、我國保險法上關於複保險之構成要件為何?試論述複保險與共同保險有何異同之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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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釐清「複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基礎概念。首先應依保險法第35條精準列出複保險的構成要件,接著從定義、契約數量、當事人關係、通知義務及責任分擔等面向,有條理地比較複保險與共同保險的異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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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複保險與共同保險皆為保險實務上分散危險之機制,由多數保險人承保同一危險,然兩者在契約結構與法規範上截然不同。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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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保險與共同保險
💡 掌握複保險構成五要件與共同保險之契約結構差異
比較維度 複保險 VS 共同保險
契約數量 數個獨立契約分別訂立 單一契約或共同簽發
通知義務 強制通知義務(§36) 無特別通知義務
責任分擔 善意比例分擔/惡意無效 依契約約定比例分擔
立法目的 防範道德危險與不當得利 保險人內部風險共擔
💬複保險為獨立契約之併存,嚴格要求通知;共同保險為單一風險之共同分擔。
🧠 記憶技巧:複保多契必通知,共保一契不需知;善意比例惡無效,風險分散要記牢
⚠️ 常見陷阱:漏寫複保險需為「同一要保人」之要件;誤認共同保險亦有保險法第36條通知義務之適用。
保險利益之原則 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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