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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一、複保險是保險法重要觀念之一,請詳述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保險法關於善意複保險之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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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善意複保險的法律效果。應說明善意之定義,並直接引述保險法第38條關於善意複保險之效力(比例分擔責任)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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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善意複保險係指要保人並非意圖不當得利,或因不知情而訂立之複保險契約。 【論述】 一、通知義務與善意認定:依保險法第 36 條,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若已盡通知義務,或因不知情而未通知,即屬善意複保險。

小題 (一)

複保險之要件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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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中複保險的基本定義。作答時應引述保險法第35條之規定,拆解並條列出構成複保險的積極要件,如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數保險人及保險期間重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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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複保險係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論述】 依據保險法第 35 條之規定,構成複保險之要件包含:

小題 (三)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對於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定所採見解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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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經典大法官解釋考點,必須點出釋字第576號解釋之核心精神,即人身無價原則,從而推導出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及損害填補原則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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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關於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明確指出,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財產保險中有關複保險之規定。 【論述】 一、人身無價原則:大法官認為,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如生命或身體機能)係屬無價,無法以經濟標準客觀估計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