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 題組:
在保險詐欺之案件中常見犯罪者藉由重複購買很多保險,再促使保險事故發生之案例,試回答下列關於複保險之問題:
在保險詐欺之案件中常見犯罪者藉由重複購買很多保險,再促使保險事故發生之案例,試回答下列關於複保險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二)
依保險法之規定惡意複保險之法律效果為何?已交付之保費應如何處理?(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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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保險法第37條關於惡意複保險的規定及其立法目的(防止道德危險)。需說明其法律效果為「契約無效」,且基於懲罰惡意行為之法理,說明已交付保費無須返還保險人得予沒收。
小題 (一)
複保險應具備之要件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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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點出保險法對於複保險的定義規定於第35條。其次,拆解該條文得出複保險構成的四大要件:同一要保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
小題 (三)
依保險法之規定善意複保險之法律效果為何?事故發生前善意複保險保費應如何處理?(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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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保險法第38條關於善意複保險的規定,指出其法律效果為比例分擔且總額不超過標的價值。對於保費的處理,需連結保險法第76條超額保險的規定,說明要保人得請求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保費。
小題 (四)
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是否皆適用複保險之規定?試以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說明複保險之適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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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為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應指出財產保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故有複保險規定適用;人身保險(特別是壽險)因生命身體無價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故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