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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在保險詐欺之案件中常見犯罪者藉由重複購買很多保險,再促使保險事故發生之案例,試回答下列關於複保險之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一)

複保險應具備之要件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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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點出保險法對於複保險的定義規定於第35條。其次,拆解該條文得出複保險構成的四大要件:同一要保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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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複保險之構成要件明定於保險法第35條,其核心在於防範要保人藉由重複投保獲取不當利益。 【論述】 一、法規定義

小題 (二)

依保險法之規定惡意複保險之法律效果為何?已交付之保費應如何處理?(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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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保險法第37條關於惡意複保險的規定及其立法目的(防止道德危險)。需說明其法律效果為「契約無效」,且基於懲罰惡意行為之法理,說明已交付保費無須返還保險人得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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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惡意複保險之法律效果與已交付保費之處理方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三)

依保險法之規定善意複保險之法律效果為何?事故發生前善意複保險保費應如何處理?(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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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保險法第38條關於善意複保險的規定,指出其法律效果為比例分擔且總額不超過標的價值。對於保費的處理,需連結保險法第76條超額保險的規定,說明要保人得請求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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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善意複保險之效力及事故發生前保險費之處理原則。 【解析】 壹、善意複保險之法律效果

小題 (四)

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是否皆適用複保險之規定?試以大法官釋字第 576 號解釋說明複保險之適用。(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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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為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應指出財產保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故有複保險規定適用;人身保險(特別是壽險)因生命身體無價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故無複保險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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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複保險規定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中之適用範圍。 【解析】 壹、大法官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 複保險之要件與效力
💡 防止超額保險獲取不當利益,並依善惡意區分契約效力。
比較維度 善意複保險 VS 惡意複保險
主觀意圖 無意圖不當得利而不知 意圖不當得利而故意隱匿
法律效力 契約有效,採比例分擔 全部契約均屬無效
保費處理 事故前得請求按比例返還 保險人得留受已交付保費
法條依據 保險法第 38 條 保險法第 37 條
💬惡意複保險採絕對無效主義以嚴懲詐欺,善意則維持契約有效但限制保額。
🧠 記憶技巧:五同構成複保險,惡意無效善比例,五七六號定人身。
⚠️ 常見陷阱:作答時易忽略「保費處理」細節;或誤以為人身保險一律適用複保險規定。
損害填補原則 不當得利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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