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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鑒於「再保險」制度架構數保險人間之法律關係。請依據我國保險法之現行規定,分別說明再保險契約之主要概念、法定要件及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間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各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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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中關於「再保險」之基本規定。解題時應先引述保險法第39條說明再保險的定義與要件,接著依據保險法第40條(原保險人責任之獨立性)、第41條(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之無請求權原則及例外)及第42條(再保險人對原要保人無保費請求權),逐一論述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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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再保險制度旨在分散原保險人之危險承擔,藉由保險人與他保險人間訂立再保險契約,建構三方當事人(原要保人/被保險人、原保險人、再保險人)間之法律關係。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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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保險契約法律關係
💡 再保險為獨立之責任保險,確立原契約與再保險契約之分離原則。
  • 定義性質:第39條,本質為填補原保險人理賠責任之保險。
  • 獨立責任:第40條,原保險理賠不因再保險未給付而免責。
  • 無請求權:第41條,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保險金請求權。
  • 隔離效果:第42條,再保險人不得直接向原要保人請求保費。
🧠 記憶技巧:39定義、40獨立、41無權、42免費(破產不追費)
⚠️ 常見陷阱:申論時容易忽略「再保險為責任保險」之定性;誤認原被保險人可直接向再保險人求償。
切斷條款 (Cut-through Clause) 再保險與重複保險之區別 保險代位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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