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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何謂再保險?再保險人可否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給付保險費?原保險人可否以再保險人尚未給付為理由拒絕理賠?如有「當原保險人破產時,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得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理賠」之約定時,效果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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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再保險」的基本概念及其「獨立性」原則。答題時應先引述保險法第39條定義,接著根據保險法第40條、第41條說明兩契約間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互不相涉(切斷原則)。最後針對直接請求理賠之約定(Cut-through Clause),援引保險法第40條但書,說明當有特約存在時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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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再保險之定義、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之獨立性,以及再保險金直接請求特約之效力。 【解析】 壹、何謂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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