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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何謂再保險?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得否於保險契約約定,得向再保險人直接請求理賠?又於保險代位法律關係中,保險人得對第三人代位求償之金額,是否應該扣除再保險理賠?(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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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三個層次:首先,寫出保險法第39條再保險之定義;其次,根據保險法第40條,原被保險人原則上無權向再保險人請求,但但書規定「另有約定」例外允許(切斷條款);最後,針對保險代位,說明保險人對第三人代位求償,不受其是否獲得再保險理賠之影響,兩者法律關係各自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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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再保險之定義、原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以及再保險理賠與保險代位求償金額之關係。 【解析】 壹、何謂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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