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海天公司與安心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心海運)簽訂運送契約,委託安心海運自臺灣運送 500 台電腦螢幕(下稱系爭貨物)至馬來西亞,詎料承載船舶之貨輪於臺灣至馬來西亞途中擱淺,致使該只貨櫃內之貨物全部滅失,損失金額為美金 4 萬元(下稱系爭事故)。海天公司就系爭貨物事前已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下稱原保險契約),A 保險公司就前開原保險契約並向 B 再保險公司投保再保險。系爭事故發生後,A 保險公司依原保險契約,已給付美金 4 萬元之保險金予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A 保險公司爰依保險法第 53 條規定,起訴請求安心海運給付美金 4 萬元暨利息,安心海運則抗辯,A 保險公司所得請求之金額,應以扣除其已自 B 再保險公司所獲得之再保險給付金額為限。請問:A 保險公司與安心海運之主張,孰為有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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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再保險契約與原保險契約的獨立性」以及「保險代位權的行使範圍」。應先思考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之要件,再論述再保險契約的性質(保險法第39條),並探討原保險人自再保險人處獲得之給付是否會影響原保險人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之金額。實務見解認為再保險給付不適用損益相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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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原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行使代位權時,第三人得否主張原保險人已受領之再保險給付應予扣除(損益相抵)?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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