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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甲購買 1 輛百萬名車並投保 A 產險公司的車損險 50 萬元,近日停等紅燈時遭乙駕車撞毀其愛車,甲亦受傷住院,車子修理費用高達 60 萬元,並於 A 產險公司處獲得理賠,甲受傷住院費用有向自己投保的 B 壽險公司申請理賠,試問:A 產險公司可對乙主張何種權利?可主張多少金額?此種權利之要件為何?B 壽險公司可向乙主張任何權利嗎?依據為何?(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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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核心差異「保險代位權」。考生應先針對A產險公司(財產保險),依保險法第53條論述代位權的要件及金額上限(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接著,針對B壽險公司(人身保險),依保險法第103條說明人身無價、無超額賠償及不當得利之虞,故不適用保險代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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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財產保險之保險代位權行使要件及金額限制,與人壽保險是否適用保險代位之規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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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代位權之行使
💡 財產保險落實損害填補有代位,人身保險因人身無價無代位。
比較維度 財產保險 (如 A 產險) VS 人身保險 (如 B 壽險)
法規依據 保險法第 53 條 保險法第 103 條
是否具代位權 有(法定債權移轉) 無(原則禁止代位)
立法核心 防止被保險人受雙重補償 人身無價,無不當得利之虞
💬財產保險重「補償性質」故有代位;人身保險重「定額給付」故無代位。
🧠 記憶技巧:財產有代位(保53),人壽沒門位(保103);賠多少,拿多少,損害填補最公道。
⚠️ 常見陷阱:易誤認人壽保險亦有代位權;或在計算代位金額時,忽略應以「保險人實際賠付額」與「第三人損害賠償額」之孰低者為限。
損害填補原則 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之代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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