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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二 題

甲以所有之 A 車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責任保險,每一事故限額 300萬元,其中契約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於保險期間,甲駕駛 A 車發生車禍,使第三人乙受有嚴重的體傷。乙與甲洽談和解不成,但因不堪負荷大量醫療費用,除向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外,亦同時向甲之保險公司提出訴訟請求理賠,試依保險法之規定說明乙向保險公司提起理賠之請求有無理由?若在乙對甲請求賠償訴訟中,甲與乙達成以 200 萬元和解,惟該次洽談和解並未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依條款主張對該和解不負理賠責任,試問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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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之行使時機,以及和解參與權之效力。首先應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檢視第三人行使直接請求權之「責任確定」要件;其次依保險法第93條闡明未通知參與和解之「不受拘束」法律效果與「完全免責」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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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責任保險中,第三人行使直接請求權之要件為何?
  2. 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參與和解,保險人得否主張免除全部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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