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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22 題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所承保住宅建築物若發生損失時,則保險公司依約定之保險金額及臨時住宿費用負賠償責任。由於房屋所有權人(被保險人)將房屋出租給房客,但於 2024 年某月某日發生強震造成房屋全損,對於該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臨時住宿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房屋全損,保險公司已給付全損約定之保險金額,因此不給付臨時住宿費用
  • B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臨時住宿費用應給付予房屋所有權人 20 萬元
  • C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臨時住宿費用應給付予房客 20 萬元
  • D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臨時住宿費用應各自給付 10 萬元給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客共計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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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保險法律關係中,保險公司賠償的對象通常是根據「契約上的被保險人」還是「現場受影響的實際居住者」?當房屋因全損而觸發補償條款時,這筆法定金額的領取權利,應歸屬於保單上的哪一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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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在「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架構下,被保險人通常為房屋的所有權人。當建築物因地震達「全損」標準時,保險公司除給付地震基本保險金外,亦須給付定額的臨時住宿費用(現行為新臺幣 20 萬元)。即便房屋已出租,保險契約的權利主體仍為房屋所有權人,故補償對象並不會因出租事實而轉移至房客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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