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消防設備士] 水與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
第 3 題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泡沫滅火設備,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使用泡沫頭放射時,以最大泡沫放射區域,繼續射水 10 分鐘以上之水量
- B 使用泡沫射水槍時,在二具射水槍連續放射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 C 使用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時,應在四具瞄子同時放水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 D 補助泡沫消防栓依第 214 條規定之放射量,放射 10 分鐘之水量
思路引導 VIP
考量到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高火災負荷與復燃風險,若將自動化的「泡沫頭」放射時間與需要人工操作的「輔助消防栓」相比,你認為後者為了確保人員在搶救過程中有足夠的緩衝時間進行滅火與降溫,其設計放射時間應該比前者長、短,還是相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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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消防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類涉及「數值」與「放射時間」的考題,往往是考試中區分考生是否細心的關鍵,而你顯然已經建立起清晰的知識架構。
放射時間的法定規範
針對本題考點,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0 條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補助泡沫消防栓應依第 214 條規定之放射量,連續放射 20 分鐘以上之水量。選項 (D) 敘述為「10 分鐘」,顯然不符法規要求,因此是錯誤的選項。相對地,使用泡沫頭(Foam head)放射時為 10 分鐘,而泡沫射水槍(Foam monitor)或移動式設備則因應較大火勢需維持 30 分鐘,這些時間長度的差異是根據設備性能與滅火戰略而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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