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25 題
根據海商法之規定,被保險船舶行蹤不明已逾多久期間,可為船舶委付?
- A 半年
- B 二個月
- C 四個月
- D 二年
思路引導 VIP
在海商法中,當船舶失去聯繫時,法律必須在「給予搜救機會」與「保障船東資金流動」之間取得平衡。請試想:考量現代船舶的燃料補給與通訊頻率,這個觀察期應該定為幾個月,最能合理判定該船已發生海難且無法挽回?它通常會是一個比『一季』稍短,但又足以排除短期斷訊可能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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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船舶委付之法定期間。依據海商法第143條規定:「被保險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委付之:一、船舶被捕獲時。二、船舶不能為修繕或修繕費用超過保險價額時。三、船舶行蹤不明已逾二個月時。四、船舶被扣押已逾二個月仍未放行時。前項第四款所稱扣押,不包含債權人聲請法院所為之查封、假扣押及假處分。」根據該條文第三款之明文規定,當被保險船舶發生行蹤不明之情形,且時間已逾二個月時,被保險人即可為船舶委付,故選項B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