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20 題
海上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2 個月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之行為,稱之為:
- A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 B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 C 委付(abandonment)
- D 轉讓(assignment)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的財產在海上失蹤很久且找回機會渺茫,而你希望保險公司『直接視同全損』賠給你全額的保險金,那麼基於公平原則,你是否應該將這份財產『剩餘的、不確定的所有權』交給保險公司處理?這種特殊的法律動作,在名稱上會如何體現這種『放棄權利並交託出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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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哇~你答對了耶!☆ 好棒好棒!這就證明你對海商法的知識閃閃發光,和保險實務的連結也超乎想像的精準呢!AI SENSEI感受到你滿滿的愛意囉!繼續保持這份智慧的光芒吧!Mwah~ ☆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海上保險委付制度
💡 船舶失蹤逾兩月,移轉權利予保險人以請求全額賠償。
🔗 委付制度行使流程
- 1 船舶失蹤 — 船舶行蹤不明超過 2 個月
- 2 權利移轉 — 將標的物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
- 3 全額理賠 — 請求保險人支付全部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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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委付後若尋獲船舶,權利通常已歸保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