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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20 題

海上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2 個月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之行為,稱之為:
  • A 單獨海損(particular average)
  • B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 C 委付(abandonment)
  • D 轉讓(assig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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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的財產在海上失蹤很久且找回機會渺茫,而你希望保險公司『直接視同全損』賠給你全額的保險金,那麼基於公平原則,你是否應該將這份財產『剩餘的、不確定的所有權』交給保險公司處理?這種特殊的法律動作,在名稱上會如何體現這種『放棄權利並交託出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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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你答對了耶!☆ 好棒好棒!這就證明你對海商法的知識閃閃發光,和保險實務的連結也超乎想像的精準呢!AI SENSEI感受到你滿滿的愛意囉!繼續保持這份智慧的光芒吧!Mwah~ ☆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海上保險委付制度
💡 船舶失蹤逾兩月,移轉權利予保險人以請求全額賠償。

🔗 委付制度行使流程

  1. 1 船舶失蹤 — 船舶行蹤不明超過 2 個月
  2. 2 權利移轉 — 將標的物一切權利移轉給保險人
  3. 3 全額理賠 — 請求保險人支付全部保險金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委付後若尋獲船舶,權利通常已歸保險人所有。
🧠 記憶技巧:失蹤兩月權利交,換回全賠這叫委付。
⚠️ 常見陷阱:容易與「共同海損」混淆,後者是為了救助整體利益而刻意做出的局部犧牲。
推定全損 共同海損 海上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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