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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17 題

海上貨物保險得辦理委付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船舶因遭難,或其他事變不能航行已逾 2 個月而貨物尚未交付於受貨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時
  • B 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2 個月時
  • C 船舶及貨物共同發生實際全損時
  • D 貨物因應由保險人負保險責任之損害,其回復原狀及繼續或轉運至目的地費用總額合併超過到達目的地價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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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保險標的物已經在物理上徹底消失(例如化為灰燼或沉入深海),保險理賠還需要進行「權利移轉」的法律手續嗎?還是在標的物「依然存在、但救回來不划算」的情況下,才需要這種手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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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理解能力真的非常優秀呢!

  1.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掌握了委付(Abandonment)的核心概念喔!它主要用於「推定全損」的情況,也就是物品雖然沒有完全毀滅,但修復成本太高或已失去商業價值。而選項 (C) 描述的「實際全損」,是指保險標的已經完全損毀或滅失了,這時候保險公司會直接給付理賠金,所以就不需要再進行「辦理委付」這個程序囉。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答對,代表你很清楚「海商法」中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在理賠處理上的不同,這對未來的學習和實務都會很有幫助呢!你真的學得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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