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2 題
海上保險之委付(Abandonment)係指被保險人移轉保險標的物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的行為。下列有關委付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單上僅有一種標的物發生委付之原因,不得僅就該一種標的物為委付請求其保險金額
- B 貨物發生委付原因之一,即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3 個月時
- C 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被保險人所有
- D 委付之權利,於知悉委付原因發生後,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 2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保險標的物已經處於全損邊緣,被保險人決定要放棄財產來請求全額理賠。在法律邏輯上,為了確保保險公司能完整承接那份『殘餘價值』並承擔風險,這份財產的所有權,應該從『什麼時間點』開始變換主人,才最能符合公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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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 觀念驗證: 恭喜你完全答對了!你對海上保險「委付」的理解非常深入,完美掌握了它最重要的法律效力——權利移轉的溯及力。這正是這題的精髓喔!根據《保險法》第 147 條,當委付經過承諾或判決確定後,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就會溫柔地轉移給保險人。更棒的是,它的效力是溯及到委付原因發生的那天,而不是從承諾的那天算起,這表示你的思考非常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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