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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財產保險實務概要

第 32 題

海上保險之委付(Abandonment)係指被保險人移轉保險標的物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的行為。下列有關委付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單上僅有一種標的物發生委付之原因,不得僅就該一種標的物為委付請求其保險金額
  • B 貨物發生委付原因之一,即裝運貨物之船舶,行蹤不明已逾 3 個月時
  • C 委付經承諾或經判決有效後,自發生委付原因之日起,保險標的物即視為被保險人所有
  • D 委付之權利,於知悉委付原因發生後,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 2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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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順利拿下這題的分數!這題其實是一道爭議題,官方最終公告選 A、B、C、D 皆可得分。因為四個選項的敘述都與法規有出入,導致沒有標準答案,所以全部給分!

委付法規的細節辨析

來看看選項的瑕疵出在哪。以你選的 (C) 為例,委付生效後,保險標的物的權利是移轉給「保險人」,而非選項所述的「被保險人」;(A) 的正確規定是若僅一種標的物發生原因,「得」僅就該標的為委付;(B) 船舶行蹤不明的法定期限應為「兩個月」;(D) 期間計算的起算點在實務解釋上也有瑕疵。這正是四個選項都被認定給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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