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甲為 A 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業務員,甲好友乙赴日本旅遊,乙於抵達日本後想起並未投保旅遊平安險,遂傳送手機簡訊給甲,請甲代為購買旅遊平安險,甲於是代乙於要保書簽名購買保險,事後 A 公司處分甲停止招攬行為六個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公會之申訴委員會提出申復
- B 甲得於受處分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公會之申訴委員會提出申復
- C 甲行為時 A 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 D 如甲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A 公司得予撤銷甲業務員登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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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一位業務員在工作時違反了規定,但他在處分還沒執行前就換了新工作,而原本的老闆也剛好退休關門了。你覺得為了維持職業秩序,這個原本該領的「罰單」應該就此作廢,還是應該交由他現在的雇主來接手執行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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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責任歸屬的連續性」。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當業務員在原所屬公司(A公司)有違規行為,但處分時該公司已解散或註銷證照,為了確保行政監理不中斷,法規規定應由「現行登錄」的公司代為執行處分。這能避免業務員透過更換公司來規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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