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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8 題

甲為 A 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業務員,甲好友乙赴日本旅遊,乙於抵達日本後想起並未投保旅遊平安險,遂傳送手機簡訊給甲,請甲代為購買旅遊平安險,甲於是代乙於要保書簽名購買保險,事後 A 公司處分甲停止招攬行為六個月。請問依據我國保險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公會之申訴委員會提出申復
  • B 甲得於受處分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公會之申訴委員會提出申復
  • C 甲行為時 A 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
  • D 如甲最近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A 公司得予撤銷甲業務員登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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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一位業務員在工作時違反了規定,但他在處分還沒執行前就換了新工作,而原本的老闆也剛好退休關門了。你覺得為了維持職業秩序,這個原本該領的「罰單」應該就此作廢,還是應該交由他現在的雇主來接手執行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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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責任歸屬的連續性」。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當業務員在原所屬公司(A公司)有違規行為,但處分時該公司已解散或註銷證照,為了確保行政監理不中斷,法規規定應由「現行登錄」的公司代為執行處分。這能避免業務員透過更換公司來規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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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五年內受停止招攬處分達2年要撤銷登錄也對啊
📝 業務員懲處與申訴
💡 業務員違規處分之申訴時效、執行主體及撤銷標準。
比較維度 申訴救濟 VS 撤銷登錄
關鍵時間 通知到達起 1 個月內 最近 3 年內累計
發動條件 對停招處分不服時 停招處分累計滿 2 年
對象主體 向所屬公會申訴 由所屬公司予以撤銷
💬申訴強調救濟時效,撤銷則為多次違規之加重處分。
🧠 記憶技巧:一月申訴、三二撤銷、解散找新東家。
⚠️ 常見陷阱:常將撤銷登錄的「3年內累計2年」誤記為「5年」;申訴起算點應為「通知到達」而非「處分日」。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招攬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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