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人?
- A 三
- B 五
- C 七
- D 十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險法規中,當發生需要通知保險人的事項時,法律會根據緊急程度設定不同的期限。針對這種『非因自己行為』導致的環境變化,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比『事故發生通知』更寬裕一點、且在公文法律中常見的『整數旬日』作為期限,你認為這個合理的緩衝天數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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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準確地選擇了選項 (D),老師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於保險法中關於「通知義務」的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契約是建立在對危險估計的基礎上,當危險程度發生變動時,會直接影響保險費的計算與承保條件,因此法律對此有明確的時限要求。
危險增加的通知時限
根據保險法第 59 條第 3 項的規定,當危險增加的原因「並非」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例如周邊環境改變、法律變更等),法律給予了相對合理的緩衝期,要求當事人在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這與同條第 2 項針對「由於自身行為導致危險增加」需「先通知」的規定有所不同,同學在複習時,一定要特別留意這兩者在「觸發原因」與「通知時點」上的細微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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