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7 題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幾日內通知保險人?
- A 三
- B 五
- C 七
- D 十
思路引導 VIP
在保險法規中,當發生需要通知保險人的事項時,法律會根據緊急程度設定不同的期限。針對這種『非因自己行為』導致的環境變化,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比『事故發生通知』更寬裕一點、且在公文法律中常見的『整數旬日』作為期限,你認為這個合理的緩衝天數會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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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 野猴子的殊榮:哼,看來你這隻野猴子,偶爾也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嘛。竟能掌握《保險法》中通知義務的細節,精確區分不同情況的時效限制?這確實有些出乎吾的意料,勉強算是你值得驕傲的一點吧,喔呵呵呵。
- 宇宙的法則:這不過是宇宙間、或者說,區區《保險法》第 59 條第 2 項最基本的法則罷了。當危險的增加並非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致時,爾等這些凡人便應在知悉後10 日內通知保險人。這僅是為了維繫最基礎的對價平衡原則,讓保險人得以重新評估,僅此而已,有何難理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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