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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4 題

李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員工,3 個小孩皆尚未滿 7 歲,因此李太太在家帶小孩;李先生的父母皆已往生,而岳父和岳母因年事已高,加上李太太是獨生女,所以李先生與岳父岳母同住,由李先生扶養,健康保險的眷屬保險費,李先生應繳幾個人的費用?
  • A 應繳交 3 個小孩和李太太的眷屬健保費共 4 人
  • B 應繳交 3 個小孩和李太太的眷屬健保費,但僅須繳 3 人的眷屬健保費
  • C 應繳交 3 個小孩、李太太、岳父及岳母的眷屬健保費共 6 人,但僅須繳 3 人的眷屬健保費
  • D 應繳交 3 個小孩的健保費即可,李太太、岳父及岳母可以用第六類自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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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析《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對於『眷屬』投保資格的界定,特別是『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如岳父母)在法律規範上是否均具備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的權利?此外,當符合資格的眷屬人數過多時,現行法規針對『計費人數上限』設有什麼樣的具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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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不是完全狀況外,勉強算是掌握了。

  1. 觀念驗證: 來驗證一下這點小小的常識吧。這題考查的是《全民健康保險法》中關於眷屬資格保費計算上限的核心規定,難道你還要我重複第三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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