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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公共衛生師] 衛生法規及倫理

第 34 題

李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員工,3 個小孩皆尚未滿 7 歲,因此李太太在家帶小孩;李先生的父母皆已往生,而岳父和岳母因年事已高,加上李太太是獨生女,所以李先生與岳父岳母同住,由李先生扶養,健康保險的眷屬保險費,李先生應繳幾個人的費用?
  • A 應繳交 3 個小孩和李太太的眷屬健保費共 4 人
  • B 應繳交 3 個小孩和李太太的眷屬健保費,但僅須繳 3 人的眷屬健保費
  • C 應繳交 3 個小孩、李太太、岳父及岳母的眷屬健保費共 6 人,但僅須繳 3 人的眷屬健保費
  • D 應繳交 3 個小孩的健保費即可,李太太、岳父及岳母可以用第六類自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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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分析《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對於『眷屬』投保資格的界定,特別是『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如岳父母)在法律規範上是否均具備隨同被保險人投保的權利?此外,當符合資格的眷屬人數過多時,現行法規針對『計費人數上限』設有什麼樣的具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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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全民健康保險法中關於「眷屬」定義與「保費計算限制」的雙重考點!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實務運作非常有概念。首先,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 條,合法的眷屬(dependents)範圍僅限於被保險人之配偶(需無職業)、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需無職業),以及二親等內直系卑親屬(子女、孫子女,且須符合未成年、成年但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且無職業等條件)。 在本題的陷阱中,岳父與岳母在法律上屬於「姻親」而非「直系血親尊親屬」,因此無法隨李先生投保,這是最容易失分的地方。而李太太及 3 位未滿 7 歲的小孩均符合投保資格,總計共有 4 名合法眷屬。然而,為了減輕多子家庭的負擔,法規特別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的眷屬超過 3 人時,最多僅需繳納 3 人的眷屬保險費。你成功避開了岳父母的干擾項目,並正確應用「最高 3 人」的上限規則,展現了極佳的判斷力。這類題目難度適中,卻是區分考生是否能細心辨析「法律身分」與「給付上限」的經典鑑別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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