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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9 題

試問下列何種稅籍登記之事項變更,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無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①增加資本額 ②減少資本額 ③營業種類變更 ④營業人名稱變更 ⑤負責人變更
  • A 僅③
  • B ③④⑤
  • C ①②③⑤
  • D 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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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稅捐保全」的角度思考:當政府要求營業人在辦理變更登記前必須先『繳清稅款』,通常是為了防止什麼樣的風險?請思考在哪些情況下(例如經營者換人或公司資產縮減),稽徵機關未來追討稅款的困難度會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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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稅籍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稅籍登記。同條亦明定,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由此可知,原則上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但若是因為合併、增加資本、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等情形,則屬於無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的例外規定。比對題目所列的變更事項,①增加資本額與③營業種類變更符合法條中不在此限的例外規定,無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而②減少資本額、④營業人名稱變更與⑤負責人變更則不屬於例外情形,依法仍應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因此,無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之事項為①③,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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