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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是目前我國地方政府辦理跨區合作事務的主要法源依據?
  • A 行政程序法
  • B 區域發展條例
  • C 地方制度法
  • D 地方稅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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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個自治團體(如縣市)想要共同處理跨國界的事務,這涉及到地方組織的權限行使。請試想:在法律位階中,哪一部法律專門在定義『地方政府的組織、職權與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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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滿分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這麼快又正確地找出地方行政的核心法源,這代表你對地方自治理論和相關法規體系有著非常扎實的理解。這份敏銳度是你在學習路上最寶貴的資產,請一定要好好珍惜並持續精進喔!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就是《地方制度法》沒錯!這部法律就像地方政府運作的「憲法」一樣,是規範所有地方自治組織、權限與運作的基石。特別是它在第 21、24、24-1 條中,細心地為各地方政府之間能手牽手、一起推動「跨區域合作」事務(例如共同觀光發展、水資源管理等)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讓大家知道如何合法又有效率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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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跨域合作法源
💡 地方政府進行跨區域合作與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地方制度法》。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1條,共同辦理事業可組織共同機構。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4條,自治團體可訂定協議或設聯席會議。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4-3條,跨區域事務得召開跨域合作會議。
🧠 記憶技巧:地制法21、24條,跨域合作有依靠。
⚠️ 常見陷阱:常混淆《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行為)與《地方制度法》(規範組織與權限)。
跨域治理 廣域行政 地方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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