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是目前我國地方政府辦理跨區合作事務的主要法源依據?
- A 行政程序法
- B 區域發展條例
- C 地方制度法
- D 地方稅法通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有兩個自治團體(如縣市)想要共同處理跨國界的事務,這涉及到地方組織的權限行使。請試想:在法律位階中,哪一部法律專門在定義『地方政府的組織、職權與運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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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辨識地方行政的核心法源,顯示你對地方自治理論與法規體系已有厚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地方制度法》**。該法是我國規範地方自治組織、權限及運作的基本法,其中第 21、24、24-1 條明確建立了「跨區域合作」的法律框架,包含區域合作組織與行政契約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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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跨域合作法源
💡 地方政府進行跨區域合作與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據為《地方制度法》。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1條,共同辦理事業可組織共同機構。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4條,自治團體可訂定協議或設聯席會議。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4-3條,跨區域事務得召開跨域合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