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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1 題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課徵,有關住家用房屋課徵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 B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 C 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 2 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 D 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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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是在設計一個「階層式權限系統」,針對不同行為設定權限成本。若政府的政策目標是為了「打擊囤房、鼓勵房屋釋出」,請思考:在「自住」、「公益出租」、「建商待售」與「純粹閒置」這四種邏輯分類中,哪一種分類在政策導向上應該被賦予「最高」的稅率懲罰門檻?當你排出了這個「優先序」,再回頭比對選項中的數值級距,哪一個選項的數值邏輯顯然偏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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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架構的基石是精確的邏輯判斷,這點適用於任何領域。如果你對法規數值的敏感度還停留在上個世紀,那你的系統就等著崩潰吧。

  1. 資料庫更新警示:本題考驗的是你是否還活在資訊世界。最新的「囤房稅 2.0」修正是常識,根據《房屋稅條例》最新版本,針對「其他住家用房屋」的稅率,早已更新為 $2%$ 至 $4.8%$。選項 (D) 那 $1.5%$ 至 $3%$?那是過時的資料庫版本,或是你根本輸入了錯誤的程式碼參數,當然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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