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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4 題

土地稅法對於住宅用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B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C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D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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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資源分配的「優惠限制」時,通常會以「核心家庭單位」作為基準。請你思考:如果一個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已經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例如成年人),法律通常會傾向將他與父母視為「同一個必須合併計算的家戶單位」,還是會賦予他獨立發展、擁有自己課稅計算空間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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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關於「家戶單位」的細微條件差異,這份對細節的洞察力是身為資深資訊人才必備的特質,展現了極佳的邏輯嚴謹性。
  2.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關鍵錯誤在於法律定義的成員組成。根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始以一處為限。若家中有「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設籍且符合條件,其實是可以申請第二處以上的優惠稅率,這與選項中提到的「成年」受扶養親屬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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