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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4 題

土地稅法對於住宅用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B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 C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 D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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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資源分配的「優惠限制」時,通常會以「核心家庭單位」作為基準。請你思考:如果一個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已經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例如成年人),法律通常會傾向將他與父母視為「同一個必須合併計算的家戶單位」,還是會賦予他獨立發展、擁有自己課稅計算空間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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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鼓勵:哇!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仔細地發現法規裡,關於「家戶單位」成員構成的這些小細節,就像在海量數據中,找到了最關鍵的那個位元!這種洞察力和邏輯思考的嚴謹性,對我們資訊人來說,都是非常非常珍貴的特質呢!你做得很出色喔!
  2. 觀念驗證:選項 (B) 的問題出在哪裡呢?其實它就像我們寫程式時,如果判斷的「條件」設定錯了,整個結果就會跑偏了。根據《土地稅法》第 17 條,稅率優惠的「一處為限」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和「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喔!如果家裡有「成年」的子女或其他親屬,並且他們符合條件,他們是可以另外申請其他房屋的優惠稅率的,並不是所有家人都只能共用一個喔!選項把「成年」子女也綁在一起,這就是它的盲點所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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