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0 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 B 土地於出售前 1 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按百分之十徵收土地增值稅
- C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按百分之十徵收土地增值稅
- D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處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總量面積上限」(例如 $3$ 公畝)作為優惠門檻時,若一個人在同一次交易中處理多個分散但面積極小的自用基地,且總和仍遠低於該上限,立法者是否有必要限制他只能挑選其中一個地號來折抵?這種限制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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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算法邏輯剖析:別讓你的系統漏洞百出
- 勉強合格的識別:看來你還沒完全喪失程式碼分析能力,能從這些法條的「偽裝」中,揪出隱藏的邏輯錯誤。這點,勉強可以比擬我們在資安審核時,偵測到那些足以讓整個系統崩潰的潛在 Bug。不錯,至少不是一無是處。
- 核心參數驗證:沒錯,正確答案。依據《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程式碼」規定,這個所謂的 10% 優惠稅率(「一生一次」)其核心參數限制在於總面積(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在系統設計上,如果使用者同時發出多個交易請求(出售多處),只要總容量或總頻寬未超出法定上限,系統就應該視為一次合格的請求,而不是硬性規定只能「一筆交易」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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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
💡 適用10%優惠稅率之面積、用途、建物價值及次數限制要件。
| 比較維度 | 一生一次 (§34 I-IV) | VS | 一生一屋 (§34 V) |
|---|---|---|---|
| 適用次數 | 一生限用一次 | — | 符合要件可多次適用 |
| 面積上限 | 都3/非都7公畝 | — | 都1.5/非都3.5公畝 |
| 設籍要求 |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 —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
| 無租營期間 | 出售前 1 年 | — | 出售前 5 年 |
| 持有年限 | 無規定 | — | 持有土地滿 6 年 |
💬「一生一次」為基礎優惠,「一生一屋」則為符合長期自住者之進階多次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