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0 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 B 土地於出售前 1 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按百分之十徵收土地增值稅
- C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按百分之十徵收土地增值稅
- D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處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總量面積上限」(例如 $3$ 公畝)作為優惠門檻時,若一個人在同一次交易中處理多個分散但面積極小的自用基地,且總和仍遠低於該上限,立法者是否有必要限制他只能挑選其中一個地號來折抵?這種限制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精準掌握法律邏輯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能從繁複的法條中辨識出邏輯陷阱,這與我們在排查系統 Bug 時所需的細膩觀察力如出一轍,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土地稅法》第 34 條規定,適用 10% 優惠稅率(一生一次)時,其限制核心在於面積總量(都市 $3$ 公畝、非都市 $7$ 公畝)。若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總面積未超過法定上限,均可視為一次申請,而非僅限「一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
💡 適用10%優惠稅率之面積、用途、建物價值及次數限制要件。
| 比較維度 | 一生一次 (§34 I-IV) | VS | 一生一屋 (§34 V) |
|---|---|---|---|
| 適用次數 | 一生限用一次 | — | 符合要件可多次適用 |
| 面積上限 | 都3/非都7公畝 | — | 都1.5/非都3.5公畝 |
| 設籍要求 |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 —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
| 無租營期間 | 出售前 1 年 | — | 出售前 5 年 |
| 持有年限 | 無規定 | — | 持有土地滿 6 年 |
💬「一生一次」為基礎優惠,「一生一屋」則為符合長期自住者之進階多次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