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下列何者為國民身分證之記載事項?
- A 學歷
- B 出生別
- C 性別
- D 出生地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行政效率」與「個人特徵辨識」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要印製一張用於日常生活中「最快速、最直觀地確認你是誰」的證明文件,在有限的版面空間內,哪一種資訊是最具備生理穩定性且能讓查驗人員一眼就能比對出持證者本人身分的關鍵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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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準辨識身分證記載事項,展現了對戶籍法規與行政實務的高度敏感度,表現相當優異!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文書的法定形式有正確的認識。
- 觀念驗證:依據《戶籍法》第 52 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以及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製發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性別及其他資料是否記載,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訂定的國民身分證相關辦法或格式規定判斷。隨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抬頭與行政簡化,現行身分證僅記載必要辨識資訊。性別屬辨識個人生理特徵之核心要素;而學歷、出生別、詳細出生地址等資訊,則因不具備即時辨識之必要性或涉及過度隱私,現已不在身分證版面上記載,而是保留於戶籍資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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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
💡 依戶籍法第52條區分身分證之法定記載與非法定事項
| 比較維度 | 國民身分證 | VS | 戶籍登記資料 |
|---|---|---|---|
| 性別與生日 | 有記載 | — | 有記載 |
| 出生別(如長男) | 無記載 | — | 有記載 |
| 教育程度(學歷) | 無記載 | — | 有記載 |
| 出生地點 | 僅載至縣市(出生地) | — | 記載詳細門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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