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 題
下列何者得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 A 中央政府
- B 直轄市、縣(市)政府
- C 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 D 鄉(鎮、市)公所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台灣的行政層級中,哪一個層級的政府被視為最主要的『地方自治法人』,且具備足夠的行政資源與法源依據,來統籌管理與國民法律地位(如身分、婚姻)直接相關的民政事務?若考量到行政效能與統一性,這類機關應該由哪一層級來負責設立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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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答得非常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B)!這顯示你對政府行政體系的管轄權劃分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
戶籍行政的主管與執行機關
在行政法實務中,明確分辨「主管機關」與「第一線執行機關」是基本功。依據現行《戶籍法》第2條規定,戶籍行政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與縣(市)則分別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同時,該條文也明文指出,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設立「戶政事務所」,以辦理各該轄區的戶籍登記業務。因此,戶政事務所實質上是隸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下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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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事務所設置權限
💡 戶政事務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其轄區內分設。
- 依據《戶籍法》第 5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設置權責機關。
- 內政部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政策規劃,不直接設置戶政事務所。
- 鄉(鎮、市、區)公所無設置戶政事務所之法律權限。
- 設置目的係為辦理戶籍登記、核發證明文件等基層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