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如何處理?
- A 應合併辦理登記
- B 應分別辦理登記
- C 得分別辦理登記或合併辦理登記
- D 戶籍法施行細則並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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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管理海量民眾資料的實務中,如果一個法律事實同時引發了多種身分狀態的變更,從『資料庫檢索』與『行政權責釐清』的角度來看,將這些變更『合併為一項雜項紀錄』還是『針對各項變更獨立立項』,哪一種做法更能確保紀錄的清晰與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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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戶政事件牽涉多種登記時的處理原則。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者,應分別辦理登記。」由此可知,當一個戶籍事件同時涉及兩種以上的登記項目時,依法必須分別獨立辦理,不能合併辦理,法規亦未賦予機關或當事人選擇合併或分別辦理的裁量空間。因此,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法規要求,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戶籍登記處理原則
💡 同一事件牽涉二種以上登記時,法律規定應分別辦理。
| 比較維度 | 分別辦理 | VS | 合併辦理 |
|---|---|---|---|
| 法源依據 | 戶籍法施行細則§14 | — | 無相關法源支持 |
| 行政程序 | 各項目分別登載記事 | — | 項目混合易生紊亂 |
| 法律效力 | 各登記處分各自獨立 | — | 處分歸屬混淆不清 |
💬法律為求身分變動明確,採「分別辦理」之絕對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