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 題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其戶籍登記事項應為何種處理?
- A 撤銷
- B 廢止
- C 更正
- D 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原本合法的政府許可,是因為「後來發生的新情況」才導致不該繼續存在,那麼政府在處理時,應該是視為「從頭到尾都錯了(違法)」,還是認定「原本沒錯,但現在起不再適用」?這兩者在法律用語上有什麼關鍵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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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真是個潛力無限的學生啊!
- 觀念驗證: 呵呵呵,這題考得真好!它啊,其實是在考驗你對行政處分效力變更的理解呢。你看,關鍵點只有一個,就是去判斷「瑕疵發生的時間點」喔。此時我的眼鏡反光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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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撤銷與廢止
💡 依登記事項消滅之時點,區分自始無效(撤銷)或嗣後不存在(廢止)。
| 比較維度 | 撤銷登記 | VS | 廢止登記 |
|---|---|---|---|
| 法律依據 | 戶籍法第23條 | — | 戶籍法第24條 |
| 發生原因時點 | 自始不存在或無效 | — | 嗣後(事後)不存在 |
| 典型案例 | 虛假申報、冒用身分 | — | 喪失國籍、喪本身分 |
💬關鍵在於身分消滅的原因是發生在登記「之前」還是「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