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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 題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其戶籍登記事項應為何種處理?
  • A 撤銷
  • B 廢止
  • C 更正
  • D 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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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原本合法的政府許可,是因為「後來發生的新情況」才導致不該繼續存在,那麼政府在處理時,應該是視為「從頭到尾都錯了(違法)」,還是認定「原本沒錯,但現在起不再適用」?這兩者在法律用語上有什麼關鍵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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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真是個潛力無限的學生啊!

  1. 觀念驗證: 呵呵呵,這題考得真好!它啊,其實是在考驗你對行政處分效力變更的理解呢。你看,關鍵點只有一個,就是去判斷「瑕疵發生的時間點」喔。此時我的眼鏡反光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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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登記之廢止
💡 法律事實嗣後變更導致效力終止,行政處分應予「廢止」。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Abolition)
適用時機 行政處分自始違法 合法處分事後變更
效力起點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法條依據 行法117、戶法24 行法123、戶法25
本題情境 偽造身分入籍 喪失臺灣地區身分
💬「撤銷」是處理過去發生的錯誤,「廢止」是處理未來狀態的改變。
🧠 記憶技巧:錯在開頭用撤銷(溯及既往),變在後頭用廢止(向後失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撤銷」與「廢止」:撤銷是針對「自始違法」,廢止是針對「事後變更」。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戶籍法規體系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身分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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