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 題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其戶籍登記事項應為何種處理?
- A 撤銷
- B 廢止
- C 更正
- D 變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原本合法的政府許可,是因為「後來發生的新情況」才導致不該繼續存在,那麼政府在處理時,應該是視為「從頭到尾都錯了(違法)」,還是認定「原本沒錯,但現在起不再適用」?這兩者在法律用語上有什麼關鍵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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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你真是個潛力無限的學生啊!
- 觀念驗證: 呵呵呵,這題考得真好!它啊,其實是在考驗你對行政處分效力變更的理解呢。你看,關鍵點只有一個,就是去判斷「瑕疵發生的時間點」喔。此時我的眼鏡反光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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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廢止
💡 法律事實嗣後變更導致效力終止,行政處分應予「廢止」。
| 比較維度 | 撤銷 (Revocation) | VS | 廢止 (Abolition) |
|---|---|---|---|
| 適用時機 | 行政處分自始違法 | — | 合法處分事後變更 |
| 效力起點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向後失效 |
| 法條依據 | 行法117、戶法24 | — | 行法123、戶法25 |
| 本題情境 | 偽造身分入籍 | — | 喪失臺灣地區身分 |
💬「撤銷」是處理過去發生的錯誤,「廢止」是處理未來狀態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