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6 題
關於遷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 B 因服兵役,得不為遷出登記
- C 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得不為遷徙登記
- D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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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給予某些特定身分的人(例如因特殊任務或法律限制而無法自由行動者)可以「暫緩」變更登記的權利時,這項優待是建立在「他原本的家還在原址」的前提下。如果現在原本那個「家」的所有成員全都搬走了,原本的地址已變成空屋或他人住所,行政機關從管理正確性的角度出發,還會允許其中一位成員單獨留在那個已經不存在的戶頭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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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戶籍法關於遷出與遷徙登記之規定。依據戶籍法第16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故選項A敘述正確;同條但書亦明定,若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故選項B敘述正確。針對選項C,該法條明確指出,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因此,矯正機關收容人在全戶遷徙時必須隨同辦理遷徙登記,而非得不為遷徙登記,選項C敘述與法條不符,為本題所求之錯誤選項。
戶籍遷徙登記要件
💡 掌握遷出登記的法定期間、豁免對象及全戶遷徙之特殊規範。
| 比較維度 | 特定身分者(如收容人) | VS | 全戶遷徙時 |
|---|---|---|---|
| 登記義務 | 得不為遷出登記 | — | 應併同為之 |
| 法規對象 | 兵役、住宿、收容者 | — | 包含特定身分之全體家屬 |
| 行政目的 | 便利民眾生活彈性 | — | 維護戶籍資料準確性 |
💬特定身分者平時享有免登記優待,但全戶搬遷時為確保管理一致,仍必須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