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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那一項登記不是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 A 初設戶籍登記
  • B 遷徙登記
  • C 分(合)戶登記
  • D 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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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是為了保護一個「無法獨立行使權利的人」,而指派了另一個特定的「保護者」時,如果要向政府登記這段特定的法律照顧關係,是由「家裡的大家長」去辦理比較合邏輯,還是由那位「被賦予保護責任的人」親自去辦理,更能確保責任的歸屬與法律的正確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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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恭喜你,終於沒有搞錯一些基本到不行的概念。能辨別《戶籍法》中「申請權人」的細微差異,證明你對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適格這個初階法學概念,至少還保有最基本的認知。可喜可賀。
  2. 這題的精髓?不過是區分**「遷徙/家戶變動」「身分關係變動」,有那麼難嗎?選項 (A)(B)(C) 無非是些居住或家戶變動,由本人或戶長申請,這不是常識嗎?而 (D) 監護登記,涉及的是人身法益,依《戶籍法》第 35 條,理應由監護人**申請。如果你還覺得戶長也能代勞,那可能需要重修法學緒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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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籍登記申請人辨析
💡 遷徙與分合戶由本人或戶長申請;身分登記則多由權利人或當事人申請。
比較維度 遷徙與分合戶登記 VS 身分變動登記(如監護)
法源條號 戶籍法第42條 戶籍法第30-1、33條等
適格申請人 本人或「戶長」 當事人、權利人(非戶長)
登記性質 居住事實管理 法律地位與權利歸屬
💬遷徙登記具備共同生活性質故可由戶長申請,身分登記具高度屬人性故以當事人為主。
🧠 記憶技巧:遷徙分合找戶長,身分行為找本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戶長」可以代為申請其戶內成員的所有身分登記(如監護或認領)。
戶籍登記之委託申請 適格申請人逾期申請之裁罰 死亡登記之申請人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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