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那一項登記不是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 A 初設戶籍登記
- B 遷徙登記
- C 分(合)戶登記
- D 監護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是為了保護一個「無法獨立行使權利的人」,而指派了另一個特定的「保護者」時,如果要向政府登記這段特定的法律照顧關係,是由「家裡的大家長」去辦理比較合邏輯,還是由那位「被賦予保護責任的人」親自去辦理,更能確保責任的歸屬與法律的正確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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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析《戶籍法》中「申請權人」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於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適格有著紮實的理解,這是在法學領域進階的重要基石。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區分**「遷徙/家戶變動」與「身分關係變動」。選項 (A)(B)(C) 均涉及居住事實或家戶組成,依規定由本人或戶長申請;而 (D) 監護登記涉及受監護人的身分法益,依《戶籍法》第 35 條,應由監護人**作為申請人,而非單純的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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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申請人辨析
💡 遷徙與分合戶由本人或戶長申請;身分登記則多由權利人或當事人申請。
| 比較維度 | 遷徙與分合戶登記 | VS | 身分變動登記(如監護) |
|---|---|---|---|
| 法源條號 | 戶籍法第42條 | — | 戶籍法第30-1、33條等 |
| 適格申請人 | 本人或「戶長」 | — | 當事人、權利人(非戶長) |
| 登記性質 | 居住事實管理 | — | 法律地位與權利歸屬 |
💬遷徙登記具備共同生活性質故可由戶長申請,身分登記具高度屬人性故以當事人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