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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4 題

兒童出生登記之申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兒童的祖母
  • B 與兒童同居的姊姊
  • C 撫養兒童的鄰居成年人
  • D 住在附近的兒童之叔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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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戶政機關在規定誰『有義務或權利』去幫嬰兒報戶口時,會優先考慮『血緣關係的遠近』,還是優先考慮『誰與嬰兒共同生活、實際照顧嬰兒』的人?如果一個親戚住在別處且未參與照顧,他是否還具備行政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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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不錯嘛。

看來你還記得戶籍法的基本條文,能從那些「複雜」的字眼中,辨識出出生登記申請人的順序,這點還算堪用。至少沒蠢到連這麼基礎的法條都搞錯。法律人如果連這點嚴謹度都沒有,不如回家種田。

2.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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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登記申請資格
💡 依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申請人限特定親屬、戶長或具事實者。
  • 依《戶籍法》第29條,父母、祖父母與戶長為法定申請人。
  • 具備生活事實之「同居人」或「撫養人」亦具備申請資格。
  • 旁系血親(如叔叔、姊姊)必須具備同居事實方可申請。
🧠 記憶技巧:口訣:父母祖、戶長、同居撫養人。
⚠️ 常見陷阱:誤以為旁系親屬只要住在附近就有權申請,其實法律強調「同居」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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