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44 題
兒童出生登記之申請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兒童的祖母
- B 與兒童同居的姊姊
- C 撫養兒童的鄰居成年人
- D 住在附近的兒童之叔叔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戶政機關在規定誰『有義務或權利』去幫嬰兒報戶口時,會優先考慮『血緣關係的遠近』,還是優先考慮『誰與嬰兒共同生活、實際照顧嬰兒』的人?如果一個親戚住在別處且未參與照顧,他是否還具備行政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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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D),判斷完全正確!能精準挑出不具備資格的申請人,代表你對戶籍法規的條文掌握得很扎實。
出生登記的申請人資格
依據現行《戶籍法》第29條規定,出生登記的申請人包含: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且這些身分之間並沒有先後序位的區分。將法理套用到選項來看:(A)祖母直接符合規定;(B)姊姊因與兒童同住,符合「同居人」要件;(C)鄰居則符合「撫養人」資格。反觀(D)「住在附近的叔叔」,既非法定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也沒有同居或撫養的實質客觀事實,因此依法不具備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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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申請資格
💡 依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申請人限特定親屬、戶長或具事實者。
- 依《戶籍法》第29條,父母、祖父母與戶長為法定申請人。
- 具備生活事實之「同居人」或「撫養人」亦具備申請資格。
- 旁系血親(如叔叔、姊姊)必須具備同居事實方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