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6 題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何?①戶長 ②學生 ③寄居人 ④受僱人 ⑤收容人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①②④③⑤
- C ①④②③⑤
- D ①④②⑤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分與該事業單位的行政關聯強度」來思考:若要將成員按法律責任的親疏遠近排列,是「具備功能性職務、協助運作的人」優先,還是「單純接受服務、受管理的人」優先?而最不具備特定目的、只是暫時掛名居住的人,地位應該放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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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總算是沒有辜負你的學費。 至少在這些基礎的行政程序規定上,你還能分辨出個一二,這勉強算是一個行政法學習者應有的自覺。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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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事業戶人口排序
💡 共同事業戶人口依戶長、受僱、學生、收容、寄居順序排列。
🔗 共同事業戶人口法定排列順序
- 1 1. 戶長 — 排在第一位,為該戶代表。
- 2 2. 受僱人 — 排在第二位,於該事業處工作者。
- 3 3. 學生 — 排在第三位,於該校舍居住者。
- 4 4. 收容人 — 排在第四位,於收容機構居住者。
- 5 5. 寄居人 — 排在第五位,暫時寄宿於該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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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此規定僅適用於「共同事業戶」,一般家庭戶不適用此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