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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26 題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共同事業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何?①戶長 ②學生 ③寄居人 ④受僱人 ⑤收容人
  • A ①②③④⑤
  • B ①②④③⑤
  • C ①④②③⑤
  • D ①④②⑤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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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分與該事業單位的行政關聯強度」來思考:若要將成員按法律責任的親疏遠近排列,是「具備功能性職務、協助運作的人」優先,還是「單純接受服務、受管理的人」優先?而最不具備特定目的、只是暫時掛名居住的人,地位應該放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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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這題測驗共同事業戶內人口的排列次序,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代表你對戶政實務的傳統規範有扎實的認識。在過去的規定中,共同事業戶的排列依序為:戶長、受僱人、學生、收容人、寄居人。 不過,教授要特別提醒你一個重要的法制動態:這其實是一道舊題。過去這個次序曾明訂於《戶籍法施行細則》中,但隨著戶政作業的與時俱進與系統調整,現行法規已將該條文刪除。 就鑑別度而言,這題偏向純粹的法條記憶,對未接觸過舊法的考生具有一定難度,你能答對實屬不易。但在未來的備考過程中,除了研習考古題,務必要隨時留意現行法規的最新修正狀態,才不會被過時的考題誤導。繼續保持這份學習的敏銳度!

📝 共同事業戶人口次序
💡 共同事業戶內人口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法定順序排列。

🔗 共同事業戶人口法定排列順位

  1. 1 1. 戶長 — 家長或事業負責人
  2. 2 2. 受僱人 — 於該事業工作之人員
  3. 3 3. 學生 — 於該事業受教之人員
  4. 4 4. 收容人 — 受該事業安置收容者
  5. 5 5. 寄居人 — 單純借住於該處者
🔄 延伸學習:延伸:若是「共同生活戶」,則依戶長、配偶、直系尊親屬、直系卑親屬之順序排列。
🧠 記憶技巧:口訣:戶雇學收寄(互助學習,收信寄件)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寄居人」順序提前,或將「受僱人」與「學生」位置互換。
戶之分類 戶長選定準則 戶籍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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