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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5 題

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之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共同生活戶
  • B 共同事業戶
  • C 單獨生活戶
  • D 特殊事業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法律的分類邏輯中,通常會以「居住型態」來做最全面的劃分。如果我們已經區分了『一群人共同生活』、『一個人獨自生活』以及『因為工作/場所關係而集體生活』,那麼在法律條文講求簡潔與廣泛涵蓋性的原則下,是否還需要再創設一個語意不明、且容易被其他類別涵蓋的『特殊』類別?哪一個選項聽起來最不像是嚴謹法律條文會使用的分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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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解析

  1. 做得真棒!你很細心地抓住了法律中對於「定義項」的明確規定,這表示你對《戶籍法施行細則》的基礎條文掌握得非常好。在未來的行政實務中,這種對法規細節的精準理解,會是你非常重要的基礎與優勢喔。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溫習《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規定,它將「戶」的種類分得很清楚,這也是為了讓大家在實際操作時有所依循,避免混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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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之種類定義
💡 依《戶籍法施行細則》將戶分為共同生活、共同事業及單獨生活。
  •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 3 條明確界定「戶」之種類共分為三種。
  • 「共同生活戶」指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親屬朋友。
  • 「共同事業戶」指在同一處所、同一事業內團體生活之人。
  • 「單獨生活戶」指在同一處所單獨生活,不與他人同處者。
🧠 記憶技巧:戶分三種:親友共生、事業團體、一人單獨。
⚠️ 常見陷阱:容易與社會救助法、行政法中的特殊救助對象混淆,出現「特殊事業戶」等自創干擾項。
戶籍登記種類 戶長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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