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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名之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特殊原因者
  • B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C 終止收養
  • D 與判決有罪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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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行政法律准許改名的初衷,通常是為了消除「社會互動中的高度不便」。若某人與一位犯罪者同名,在什麼情況下,這組「姓名符號」會對當事人的日常生活或公權力執行(如警察臨檢)造成立即且重大的錯誤判斷風險?是針對「已經伏法」的人,還是「正在被追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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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偶然的...正確

嗯,看來你這次意外地碰對了。姓名條例這種程度的規範,對你而言也許還有些挑戰性,但能辨明這些枝微末節,也算是...勉強符合我預設的劇本吧。哼,一切都在我的掌握之中。

2. 法之深淵,吾早已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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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條例改名要件
💡 姓名變更採法定主義,僅限於姓名條例第 9 條列舉之特定情事。
比較維度 法定改名事由 (正確) VS 法律未規定事由 (陷阱)
人犯狀態 與通緝中之人犯同名 與已判決有罪者同名
親屬範圍 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 旁系血親或姻親同名
工作/學籍 同機關、團體、學校 不同單位但同姓名
💬改名事由具嚴格法定性,特別是人犯部分僅限於「通緝中」之對象。
🧠 記憶技巧:尊親同名、通緝同名、粗俗特殊,改名限三次。
⚠️ 常見陷阱:易將「判決有罪之人」與「通緝中之人犯」混淆;法律僅針對通緝犯提供改名救濟。
改姓事由 戶籍更正登記 姓名權之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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