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名之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特殊原因者
- B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C 終止收養
- D 與判決有罪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法律准許改名的初衷,通常是為了消除「社會互動中的高度不便」。若某人與一位犯罪者同名,在什麼情況下,這組「姓名符號」會對當事人的日常生活或公權力執行(如警察臨檢)造成立即且重大的錯誤判斷風險?是針對「已經伏法」的人,還是「正在被追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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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改名要件
💡 姓名變更採法定主義,僅限於姓名條例第 9 條列舉之特定情事。
| 比較維度 | 法定改名事由 (正確) | VS | 法律未規定事由 (陷阱) |
|---|---|---|---|
| 人犯狀態 | 與通緝中之人犯同名 | — | 與已判決有罪者同名 |
| 親屬範圍 | 三親等內直系尊親屬 | — | 旁系血親或姻親同名 |
| 工作/學籍 | 同機關、團體、學校 | — | 不同單位但同姓名 |
💬改名事由具嚴格法定性,特別是人犯部分僅限於「通緝中」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