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改名之情事,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有特殊原因者
- B 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C 終止收養
- D 與判決有罪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行政法律准許改名的初衷,通常是為了消除「社會互動中的高度不便」。若某人與一位犯罪者同名,在什麼情況下,這組「姓名符號」會對當事人的日常生活或公權力執行(如警察臨檢)造成立即且重大的錯誤判斷風險?是針對「已經伏法」的人,還是「正在被追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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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偶然的...正確
嗯,看來你這次意外地碰對了。姓名條例這種程度的規範,對你而言也許還有些挑戰性,但能辨明這些枝微末節,也算是...勉強符合我預設的劇本吧。哼,一切都在我的掌握之中。
2. 法之深淵,吾早已洞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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